山东省
1、山东省住建厅和财政厅2015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保技术,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入示范任务,统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绿色建筑发展。要严格落实12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鼓励和支持高层建筑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中高温、太阳能与热泵复合系统供暖制冷等技术应用。
2、济南市政府2015年3月发布《关于规范建筑应用地源热泵系统管理的通知》(济南市):
凡符合地源热泵技术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应优先开发建设应用土壤源(地埋管)热泵系统、地表水源(含污水、工业余废热、河、湖等)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按照《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对于技术先进、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推荐列入省、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保证施工质量和环保要求,地源热泵系统产品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确保具有合理的性能价格比,严禁单纯的低价中标。
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2015年11月印发《全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济南市建设实施方案》(济南市):
列入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每平方米补助20元,项目立项后拨付60%,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40%。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或其他合作管理模式的项目,补助资金可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关单位。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节能改造。
4、青岛市政府2015年1月发布《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青岛市):
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按照现有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运行补贴标准,对新建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和生物质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给予补贴。污水源热泵供热项目原则上免费使用尾水、原生污水取热(冷)。
支持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国家、省、市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
5、潍坊市政府2015年5月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意见》(潍坊市):
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突出空调、通风、照明、热水、电梯等用能系统、设备改造重点,率先对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降低公共建筑能源消耗。
对达到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按照一星级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二星级20元/平方米、三星级4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奖励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安排。
实施建筑降耗激励机制。对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采热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三项全改项目,同级财政每平方米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助。
浙江省
1、《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于2015年9月公开征求意见(未正式发布):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
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居住建筑采用地源(水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民用建筑以地表水源为热源采用热泵技术供暖制冷,采取安全、环保回流措施的,按照实际消耗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2、杭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发布《杭州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
鼓励支持在规模化养殖场、设施农业基地、城市综合体、大型宾馆商场、大型公共建筑、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等区域推广使用地源(水源)热泵技术。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使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
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贴。对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的一定标准予以补贴。
3、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5年4月起实施(杭州市):
鼓励和扶持太阳能、空气能、水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余热废热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节能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新建保障性住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以及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或者热水供应等。
4、宁波市政府发布的《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于2015年3月起施行(宁波市):
重点推广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照明、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民用建筑采用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政府投融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及新建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福建省
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发布《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厦门市):
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充分利用我市海洋资源,大力推广海水源热泵技术。继续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
对购买二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的业主给予返还20%契税,购买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的业主给予返还40%契税的奖励;对一星级绿色建筑(住宅),给予建设单位每平方米30元、且不高于当年中央和省政府对二星级绿色建筑补助总额的70%的市级奖励;二、三星级绿色建筑(住宅)根据中央和省政府当年的补助标准总额,按1:1给予建设单位市级奖励;对除住宅、财政投融资项目外的星级绿色建筑,给予建设单位每平方米20元市级奖励。
2、厦门市建设局、财政局2015年9月发布《厦门市绿色建筑财政奖励暂行管理办法》(厦门市):
对于建设单位和买家(业主)的奖励主要依据“星级”,进行不同金额的奖励。对开发建设绿色建筑的建设单位,市财政的奖励标准为:一星级绿色建筑(住宅)每平方米30元;二星级绿色建筑(住宅)每平方米45元;三星级绿色建筑(住宅)每平方米80元;除住宅、财政投融资项目外的星级绿色建筑每平方米20元。
对购买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的业主,财政则给予返还契税的奖励。对购买二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的业主给予返还20%契税,购买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的业主给予返还40%契税的奖励,契税奖励实行先征后奖原则。
3、福州市建委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福州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2015年1月起施行(福州):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绿色生态城区新建居住与公共建筑项目等五大类新建建筑项目,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立项、建设和管理。
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饭店、游泳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必须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浅层水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新疆自治区政府2014年1月发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鼓励城市新建区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2015年末,实施2个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2020年末,实施7个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
2015年末,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600万平方米。2020年末,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8250万平方米。
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
2、新疆自治区政府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办法》,于2015年10月实施:
新建建筑应达到总能耗减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节能标准,其中居住建筑应当达到总能耗减少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节能标准。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后取得节能建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供热计量收取热费。尚未制定供热计量收费标准,或者供热企业不实行按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照原供热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