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 《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中国城镇供热协会
  • 2015-12-07

余热利用尤其是低品位热源的利用一直是分布式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改委、住建部这一方案是余热回收企业的福音,各单位需要仔细研究,找到属于自己的蛋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5]2491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青岛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建科[2013]53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回收利用低品位余热资源用于城镇供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煤炭消耗,改善空气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回收利用低品位余热资源,减少煤炭消耗,改善空气质量,缓解城镇化过程中快速增长的供热(包括供暖和供生活热水,下同)需求与环境压力之间的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建科[2013]5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与意义

2014年,我国北方地区城镇采暖面积达120亿平方米,其中城镇集中供热面积为71亿平方米。采暖用能超过1.8亿吨标准煤(燃煤约占90%),不仅消耗了大量能源,还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是我国北方地区冬季雾霾的主要成因之一。与此同时,我国北方地区电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化等行业仍有约3亿吨标准煤低品位余热资源尚未利用。

近年来,北方部分城市探索开展了回收利用工业低品位余热用于城镇供暖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表明,工业低品位余热供暖的热源成本远低于燃煤和天然气供暖,在经济和技术上均具有较好的可行性。实施余热暖民工程,推进具备条件的地区集中回收利用低品位余热资源用于供热,可以降低供热成本,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煤炭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二、原则与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安全稳定原则。城镇供热涉及民生,余热暖民工程必须把保障安全稳定运行放在首位。实施余热暖民工程的地区,余热热源供应单位应满足经营状况稳定、资信良好等条件;供热系统必须协调配置相应的备用热源和调峰热源,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可靠。

2.因地制宜原则。立足本地区余热资源利用现状,结合城镇供热需求和发展趋势,因地制宜利用余热资源。

3.鼓励创新原则。城镇集中供热系统改造包括供热管线敷设等,具有初期投资大、回收期长等特点,鼓励通过改革供热体制、创新投融资和运营模式,推动余热暖民工程实施。

4.多方共赢原则。余热暖民工程实施过程中要统筹协调利益相关方,力争实现热源供应单位节能节水增收、地方政府减少供热财政投入、居民适当降低供热费用支出等多方共赢局面。

(二)工程目标

到2020年,通过集中回收利用低品位余热资源,替代燃煤供热20亿平方米以上,减少供热用原煤5000万吨以上。实施余热暖民示范工程,选择150个示范市(县、区),探索建立余热资源用于供热的经济范式、典型模式,不断改革和完善城镇供热的政策机制和制度保障。

三、主要任务

相关地区要全面调查掌握余热资源利用情况,优化设计余热利用方案,建设余热高效利用体系,创新项目运行机制,大力推进余热暖民工程实施。

(一)开展余热资源和热负荷需求调查

深入开展余热资源和热负荷需求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梳理本地区相关行业余热资源的种类、品质、数量、连续性、稳定性、分布和利用状况,准确掌握本地区供热需求现状。

(二)制定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本地区余热资源特点,结合地方供热现状及近、远期供热发展规划和供热管网基础条件等因素,在对余热资源和热负荷进行供需匹配分析的基础上,优选余热热源,因地制宜制定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

(三)建设余热集中回收利用体系

建设余热高效采集、管网输送、终端利用供热体系。一是按照能源梯级利用原理实现低品位余热资源的高效采集,鼓励利用高效换热器、热泵等先进节能技术,从源头减少余热资源的损失;二是采用先进的管网设计和保温措施建设余热输送管网,减少余热在输送过程中的损失;三是鼓励对供热终端(换热站等)进行节能和计量改造,提高整个供热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四是鼓励探索开展非采暖期余热回收利用,实现余热资源利用最大化。

(四)健全余热暖民工程运营机制体制

通过实施余热暖民工程,优化配置市(县、区)周边供热资源,挖掘工业余热的供热潜力,大幅降低供热成本。改进热费计量计价方式,鼓励开展约定回水温度进行热量结算试点,有效引导降低回水温度。创新城市供热运营机制体制,实现多方共赢。建立风险防控和应急预案,充分考虑极端天气及热源停供等不可测因素,确保备用热源及时投运,保障供热安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相关地方政府要在各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一指导下,把余热暖民工程作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及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组织编制本地区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

(二)完善支持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将继续支持余热暖民工程建设。各地区要统筹节能相关资金使用,通过财政贴息、投资补贴、推动投资主体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余热暖民工程的投融资支持力度,并研究制定余热暖民工程配套政策措施,完善对热源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支持余热暖民工程建设。

(三)创新实施模式

鼓励各地区创新投融资模式、供热体制和供热运营模式,完善市(县、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与本地区地下管廊建设做好衔接。

(四)强化技术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余热暖民工程专家组,对地方开展余热暖民工程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和培训,并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实施示范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余热暖民示范工程,选择150个示范市(县、区),发挥其惠民生、控煤炭、促节能的示范作用,有效推动北方供暖地区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和生态环境改善。

(六)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有关部门建立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评估和评价机制,对示范市(县、区)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和安全稳定性等进行评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工程实施期间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开展事后评价,对已建成的余热暖民工程进行全面评价,确保工程实施效果。承担余热暖民工程的市(县、区)要强化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居民供热的安全稳定。各地区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的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

附件:1、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2、余热暖民工程有关定义和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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