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就促进清洁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陆续出台了四个配套文件。
“新电改9号文”配套文件中蕴含着很多空气源热泵供暖的发展契机。从宏观角度而言,配套文件完善了用电机制,更大限度的满足了空气源热泵供暖对电能的需求。从微观角度而言,新增用电需求优先满足清洁能源消纳、运用利益补偿机制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与空气源热泵供暖在“促进清洁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要求一脉相承,空气源热泵供暖作为清洁技术将走入更多消费者的视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合理用电,可以进一步促进用电居民的行为节能,使空气源热泵供暖节能减排的优势更加凸显;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使用电需求通过多种形式得到满足,空气源热泵供暖的原动力得到保障;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使电能得到充分而平衡的利用,使空气源热泵的应用范围更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
发改运行〔2015〕518号
2015年3月20日,为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提出该意见。
一、统筹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积极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一)应采取措施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二)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鼓励清洁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对于已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电量,可从发电计划中扣除。
(三)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在统筹平衡年度电力电量时,新增用电需求原则上优先用于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和消纳区外清洁能源,以及奖励为保障清洁能源多发满发而调峰的煤电机组发电。
(四)能源资源丰富地区、清洁能源装机比重较大地区在统筹平衡年度电力电量时,新增用电需求如无法满足清洁能源多发满发,应采取市场化方式,鼓励清洁能源优先与用户直接交易,充分挖掘本地区用电潜力,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
(五)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以及清洁能源比重较小地区在统筹平衡年度电力电量时,新增用电需求优先满足清洁能源消纳,明确接受外输电中清洁能源的比例并逐步提高,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六)政府主管部门在组织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制定年度跨省区送受电计划时,优先安排清洁能源送出并明确送电比例,提高输电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加强日常运行调节,充分运用利益补偿机制为清洁能源开拓市场空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完善电力应急机制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5〕703号
2015年4月7日,针对电力需求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新电改第二个配套文件。要求在北京市、苏州市、唐山市、佛山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和上海市需求相应试点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完善尖峰电价或季节电价,实施需求侧管理,以化解多年来反复出现的高峰电力短缺问题。
二、强化机制创新,实施需求响应
为吸引用户主动减少高峰用电负荷并自愿参与需求响应,可以制定、完善尖峰电价或季节电价。在2015年夏季、冬季用电高峰以及供应紧张时实施需求响应,相应减少的负荷计入临时性减少高峰电力负荷。
三、建立技术支撑,注重能力建设
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要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
四、加强经验交流,相互支持配合
电网企业要大力支持试点工作,于6月底前,通过手机APP等方式,向试点地区的用户提供其准实时用电数据,以便吸引用户参与需求响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742号
2015年4月13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决定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有关事项发布该通知。
一、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单独核定输配电价。
二、全面开展输配电价摸底测算工作
三、改革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模式
四、积极稳妥推进电价市场化
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鼓励电力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市场交易价格,并按照其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支付输配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962号
2015年5月5日,为完善电价形成机制,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经商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有关问题发布该通知。
二、国家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新建跨省跨区送电项目业主和电价;鼓励送受电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电量交易和价格调整机制,并以中长期合同形式予以明确。
三、国家已核定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送电价格,送受电双方可重新协商并按照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协商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