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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的首要原则是减量化
发布时间:2015-05-29 10:02
   在经济系统中,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就是进行一系列物理反应和化学反应,而物理反应和化学反应都服从质量守恒定律,也就是物质反应前后的质量是不变的。因此,生产和消费活动也遵循质量守恒定律。经过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之后,商品的物质实体并没有消失,只是从原来有用的物质变成了无用的污染物。而在一定阶段的污染物可能随着新工艺的采用或者因为进入另一个过程而重新成为能源或原材料,如果组织者能善加利用,那么这样一个“资源——产品——污染物”的简单流动的线性经济就可能成为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反馈式或闭环流动的经济系统,这就是循环经济。
   一、减量化是循环经济的首要原则
   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是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减量化原则要求消费较少的原料和能源来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在经济活动的源头就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预防和抑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再使用原则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以初始形式被多次使用,而非一次性用品;再循环原则要求生产出来的物品经过消费(生产性消费或生活性消费)后,能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和能源而不是垃圾废物。
   3R原则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在这个有机体中,减量化原则是基础和前提,是首要原则。首先,生产和消费要尽可能地从使用污染环境的原料和能源转移到可再生利用的材料上来,从而奠定了减少污染排放和废物资源化的基础,是再循环的前提。而且,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通过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减量化,也可以使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周期拉长,为自然资源的再生和人类寻找替代资源提供了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从而促进自然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其次,生产者应尽可能地生产可以满足消费需求的、可以直接再延用或回收再利用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其他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为再利用原则创造条件。很显然,通过再使用和再循环原则的实施,反过来又深化了减量化(特别是对废弃物产生的减量化)原则的实施。
   从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的角度看,减量化原则将使它们获得高于传统生产方式的经济效益。传统的生产方式是高投入、低产出、高污染的粗放型方式,国家对这种生产方式往往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税费政策,企业还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和环境破坏的恢复,其投入产出效益相对比较低。实行减量化原则后,材料和能源得到充分利用,低投入,高产出,低污染,又可获得国家对这种集约型增长方式的税费鼓励政策,其治理污染的费用很低,甚至因为其废物的资源化而不用自己花钱治理污染,经济效益较高。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实施减量化原则是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通过以较少的投入获得同样甚至更多的产出,可以避免对资源特别是不可更新资源的毁坏性开采利用,从而减轻和防止环境破坏;通过以较少的废弃物排放来获得同样的产品,可以减轻环境污染。这体现了一种预防为主的思想。发达国家对此早有清醒的认识,德国于1994年公布、1998年8月修改通过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四条“循环经济的原则”规定:“废物:1、首先要避免产生废物,特别重要的是要减少废物的量及其危害性。2、其次是:(1)利用;(2)用来获取能源(能源利用)。”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技术方面的限制,难以筹集巨额资金用于污染的治理,推行减量化原则,确立预防为主的原则,可以尽量避免环境损害或者将其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而且,环境问题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事后治理的费用巨大,所以推行减量化原则是一种投资少、收效快、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有益尝试。
   此外,实施减量化原则可以相对减少对资源的消耗,从而减少国家为寻找替代资源的支出,可以减少后代人为生活而必须支付的代价,有效地协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既保护了环境又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二、《清洁生产促进法》,减量化的利器
   2002年6月9日通过、2003年1月1日起实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清洁生产的含义、意义、可行性、必要性、具体操作规程、法律责任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是一部关于清洁生产专门性的法律,因而也是减量化原则具体化为制度和操作规则的最集中的法律规定。因此,要使循环经济继续推广并卓有成效,就必须首先着重实施减量化原则,而在现阶段,实施减量化原则最好的法律武器便是《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的实质是贯彻污染预防原则,从生产设计、能源与原材料选用、工艺技术与设备维护管理等社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控制,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实施清洁生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可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降低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实施清洁生产,将污染物消除在源头和生产过程中,可以有效地解决污染转移问题;可以挽救一大批因污染严重而濒临关闭的企业,缓解就业压力和社会矛盾;可以从根本上减轻因经济快速发展给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降低生产和服务活动对环境的破坏,并为探索和发展“循环经济”奠定良好的基础。
   《清洁生产促进法》为政府部门推行清洁生产明确了义务,从而为减量化原则的操作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如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这些规定有利于政府为生产经营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提供支持和服务,也为循环经济在全社会的推广创造适宜的外部环境。
   对于生产经营者,《清洁生产促进法》在第三章第十八条至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指导性要求、强制性要求和自愿性规定”3种要求,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明确了法律义务。在该法第四章又详细规定了奖励、资金补助、优惠贷款、减免增值税等鼓励措施,建立了表彰机制,明确了实施清洁生产者可以从多方面获益;同时也通过“法律责任”一章对不履行义务的生产经营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把基本要求、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共同促进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资源耗损,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之,认真宣传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将有利于全面具体地落实减量化原则,促进循环经济在全社会健康的发展,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