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
下一页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有这些亮点
发布时间:2020-04-15 09:48

  氢能纳入能源种类《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有这些亮点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国内能源领域的相关规定有了新的阐释。
 
  自2007年12月首次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能源法》一直处于修订、送审、纳入立法计划和继续修订的进程中。
 
  2017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和工作专班,对《能源法(送审稿)》修改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意见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员郭焦峰对界面新闻表示,此次《意见稿》呈现三大亮点:第一次将能源安全战略纳入国家安全战略;明确提出国家能源战略要实施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绿色低碳和创新驱动的能源发展战略;在能源的上中下游、普遍服务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且第一次将“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写进了法律范畴。
 
  《意见稿》中指出,承担电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普遍服务义务;国家要健全能源普遍服务机制,保障公民获得基本能源供应与服务等。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油气事业部负责人陈新松表示,《意见稿》的核心亮点是承认能源的商品属性。比如第64条规定显示,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开经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平等参与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基础设施建设。
 
  普遍服务及其补偿原则也是亮点之一,这也是第一次被写进法律。作为商品,本不需要提供普遍服务,但由于能源关系国计民生,所以强调其普遍服务原则。
 
  在陈新松看来,在更加充分的市场化条件下,企业根据利润进行生产运营的行为,势必无法保障人人享有能源。如果政府对实行普遍服务的企业进行补偿,有利于保障能源普遍服务原则的贯彻实施。
 
  《意见稿》还明确提出,优化天然气利用结构,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此外,《意见稿》将氢能明确划入了能源种类。
 
  此前国内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将氢定性为危险化学品,而非“能源”。随着氢能产业的发展,业内曾呼吁将氢能从危险化学品中分离出来,纳入能源系统管理。
 
  此次《意见稿》对“能源”一词的含义进行阐释,将氢能纳入能源范围。
 
  《意见稿》显示,能源是指产生热能、机械能、电能、核能和化学能等能量的资源,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物天然气等)、核能、氢能、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电力和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关于《意见稿》里“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表述,郭焦峰认为,未来可再生能源的总量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会增加,但并意味着可再生能源会迎来爆发式增长。
 
  陈新松表达了类似看法。他认为,可再生能源仍会是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要替代化石能源还需要很长时间,短期内,化石能源仍然会占据主体地位。
 
  《巴黎协定》曾提出倡议,到本世纪末,用可再生能源代替化石能源。彭博新能源财经发布的《2018新能源市场长期展望(NEO)》预计,到2050年,光伏和风电发电量约占全球总发电量的50%。
 
  针对《意见稿》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郭焦峰认为,虽然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均为化石能源,但鉴于石油和天然气在国家能源安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应对这三种能源进行明确划分,赋予石油和天然气更加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天然气发展方面给予更多支持。
 
  郭焦峰还建议,应增加针对能源产业在调度和销售方面的市场化表述,实现能源全产链的市场化;在税费制度方面,对于石油行业给予支持;进一步厘清政府的监管职能,促进能源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方面的支持力度等。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