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标地区将被停止新建项目
- 2015-02-11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环保部
主管部门
环保部
实施内容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指通过向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分配制定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将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产生的特定污染物数量控制在规定限度内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实践证明,仅仅依靠污染物排放标准来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的管理模式,无法遏止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增长,也满足不了改善环境质量的现实需要。因此,国家在“十五”提出了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理模式。1996年5月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或者特定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作出了相应规定。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明确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2005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全国,并相应规定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区的“区域限批”以及对未完成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予以公布等管理措施。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指通过向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分配制定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将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产生的特定污染物数量控制在规定限度内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实践证明,仅仅依靠污染物排放标准来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的管理模式,无法遏止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增长,也满足不了改善环境质量的现实需要。因此,国家在“十五”提出了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理模式。1996年5月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或者特定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作出了相应规定。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明确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2005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全国,并相应规定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区的“区域限批”以及对未完成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予以公布等管理措施。
建设周期
资金来源
政策支持
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入法,将行政措施上升为法律手段,是这次环保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明确规定将区域限批作为一项权力,赋予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时,还扩展了区域限批的条件,不只是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还包括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可以说,区域限批的杀伤力不仅在于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更是对地方政府的制裁,要求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决策失误或不当负责。本期《环保之窗》将为读者详细解读。
技术特色描述
从实践来说,目前对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实施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具体哪些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属于重点污染物,则需要由国务院根据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加以规定。
实施效果技术认证和获得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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