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条文探讨
  • 2012-02-28
天然水体可作为消防水源,但应对不同条件作出相应规定。对消防用水的水质应有适当要求。设置消防水泵不仅是为了扑救初期火灾,而且也是增强自救能力的措施;应重视消防车的灭火作用。对新出现的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应增加相应的规定;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其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设置的消防设施应有不同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我国颁布最早、包含内容最广,涉及专业最多的一部重要的消防设计规范,它对我国的建设事业起到了重大作用。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对消防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曾几经修订,不断完善。目前根据需要又将再次修订,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为此就下列问题谈些不成熟的看法,供修编者参考。 1消防水源及水质 1.1天然水源 用水灭火的历史悠久并确有实效,所以至今人们仍把水作为主要灭火剂。天然水源、市政给水管网历来被视为可靠的消防供水来源。但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市政和企业供水管网的不断完善、消防手段及所采用灭火设施的增多,目前一般以供水管网作为消防水源为多。但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条件不尽相同,现行规范仍允许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用水的来源。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用水从总体上看应该说是可行的,但如何确保其可靠、安全及与现行规 范的要求相匹配,尚有些问题需要注意,并应有相应的规定加以明确。 (1)现行规范第8.1.1条规定:"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但地表水的取水是按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来设计,按绝对最低水位设计是不可能的。所以规范应对保证率作出规定。该条的条文说明指出:"一般情况下,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的天然水源的保证几率应按25年一遇计算"。笔者认为,对取水保证率的确定,应按所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危险性等区别对待,而不宜一视同仁。而且当某个建筑物必须绝对保证消防用水时,以天然水体为消防水源的同时,必须设有消防水池。 (2)从天然水体中取水灭火,一般有两种方式即用消防车取水灭火和用泵取水,用管道输送,在管网中设置消火栓等设备。对于后者应该明确是否和一般的市政管网供水的要求相同,如双管供水、环状管网等;是否允许平时空管。对于前者,应按建筑物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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