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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名称:湖南星泽安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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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    址:长沙县星沙镇土桥居委会75号(万家丽北路)
  • 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中央空调、消防、电力线路及配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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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 2012-09-06 17:1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办法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安全教育、书面安全交底、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检查、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文明施工、违章处罚和检查与考核。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属单位和全体职工,以及联营、分包单位。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认真遵守本办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  项目经理(厂长)安全管理责任
2.1  项目经理(厂长)是本项目(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做好本项目(厂)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2.2  负责职工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提高职工遵章守纪意识和法制观念,明确企业规章制度是职工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2.3  组织项目(厂)每周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并建立台帐,把工作重点放到发现事故苗子和消除事故隐患上,对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在向分公司报告的同时,负责采取临时有效的防护措施。
2.4  主持召开每周全体职工的安全大会并做好对专业施工人员的书面安全交底工作。同时,检查专业施工员、班组书面安全交底制度执行情况;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支持专(兼)职安全员工作。
2.5  负责具体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按安全要求和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2.6  发生工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必须立即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因抢救伤员而变动现场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对轻伤事故要查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负责落实。
3  安全教育
3.1  对新入厂的工人、合同工、临时工、调换新工种(岗位)等都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3.2三级安全教育:由分公司进行第一安全教育;由项目部进行第二级安全教育;由班组进行第三安全教育。
3.3  接受三级教育的人员必须进行书面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方准上岗。
3.4  项目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各不少于8小时。项目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台帐上要有教育人和被教育人的签名及教育时间。
3.5  节前、节后、开工前及扫尾工程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在各级安全交底中、台帐中进行记录。
3.6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政府指定部门进行,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4  书面安全交底
4.1  项目(厂)负责人在每周安全会上对专业施工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
4.2  专业施工员每周对所属的班组长根据本专业施工作业内容等,作针对性书面安全交底。
4.3  班组长必须每天开好班前安全会,同时,根据当天的施工环境,作业条件、工作内容、机具状况作针对性的书面安全交底。
4.4  书面安全交底必须坚持按规定进行,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必须签名。
5  安全技术措施
5.1  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季节及施工条件编制,要有针对性,真正能够起到指导安全防护,确保安全生产的作用。
5.2  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经理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分公司工程管理科科长审核,主任工程师批准。
6  安全生产检查
6.1  安全检查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查领导、查组织、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等“五查”为中心,突出重点,明确要求,边检查、边整改。查出隐患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时、安措施整改。
6.2  安全检查依据: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建设部JGJ59-99《建筑安全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建设部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六大纪律》、《十项规定》等有关规范、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6.3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项目部(厂)每周检查一次,班组每日检查。根据施工特点、施工进度情况和季节变化,组织专业性季节性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6.4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安全教育工作,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书面安全交底的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纪律、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文明施工以及有关安全台帐等。
7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7.1  工伤事故: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在企业施工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施工过程中或因机具设备突然发生的危险因素,以及因工作而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基本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一切事故。
7.2  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而移动过现场物品,应迅速恢复原状,同时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分公司工程管理科或分公司经理。
7.3  发生伤亡事故后,如有隐瞒、虚报、拖延上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项目(厂)要积极配合公司、分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书面事故报告,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附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7.4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召开现场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7.5  工伤痊愈后,必须有所在单位的医务部门或治疗医院出具痊愈证明,送分公司工程管理科。
8  文明施工
8.1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加职工文明意识,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对职工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增加职工的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
8.2  加强企业形象宣传,提高企业知名度。施工现场,尤其重点工程、窗口工程,均应设置标牌、标语,宣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宣传企业精神和宗旨。
8.3  施工组织设计应有安全和文明施工和保证措施,工程开工应办理审批手续。
8.4  施工现场应实行挂牌制度,在工地的主要入口应设置“五牌一图”及《六大纪律》、《十项规定》。
8.5  施工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机具等按总平面图规划地点,安置有序,堆放整齐,标识正确。
8.6  现场办公室、生活用房、仓库等应保持清洁。现场应做到工完场清,保持整洁的施工环境。
8.7  施工机具应有防雨设施,保持设备整洁完好,没有跑、冒、滴、漏等污染环境的现象发生。传动装置应有防护罩。
8.8  应按总平面图规划,布置和架设施工用电,配置安全型开关箱柜。
8.9  施工现场深坑、孔洞等危险区域应有防护设施和标志。
8.10 工地应有工公共厕所,经常打扫,保持清洁。
8.11 工地食堂应符合卫生要求;炊事员应有健康证明;餐具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工地应有开水供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8.12 加强现场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发生。减少对现场周边居民的影响。
8.13 施工现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
9  处罚
9.1  在公司、分公司定期安全检查中,评分不合格的项目(厂),除对项目(厂)经理(负责人)罚款2000元外,对所属的项目部(厂)罚款5000元。
9.2  凡发生轻伤事故(工伤),除对项目(厂)责任人罚款500元外,对所在项目部罚款2000元。
9.3  凡发生重伤事故(工伤),除对项目(厂)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所属项目(厂)罚款5000元。
9.4  凡发生死亡事故一起的,对项目(厂)责任人罚款5000元,对所属项目(厂)罚款10000元。
9.5  在同一工程发生重复性事故的加倍处罚。
9.6  除以上条款外,在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中,发现所属项目(厂)的职工严重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安全纪律及文明施工规定的,按浙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处罚。
9.7  凡未尽事宜参照《浙江省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执行。
9.8  各项罚款由分公司工程管理科开具《安全隐患整改(违章)罚款通知单》。罚款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项目(厂)责任人的罚款从年终兑现奖中扣除。罚款转入财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专项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10  检查、考核
10.1 检查:分公司每季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依据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和有重点的不定期抽查。
10.2 考核:由分公司工程管理科牵头,对项目责任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结合安全检查情况、事故频率和事故严重程度进行每季一次的考核打分,年终进行一次评比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