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再次接受审议的条例草案进一步细化强化各方监管责任,增加了关于预制菜的监管规定。
基于食品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参考各方意见,条例草案修改后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职责、部门监管和基层属地管理责任,如要求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同时增加了卫生健康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卫生监管的责任。
修改后的草案较大程度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特别针对一些人流集中的场合作出补充规定。例如食品展销会涉及面广、人流量大,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必要对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提前报告相关事项的信息作出规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对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管理,也需要区分持有进货凭证、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无法提供质量合格凭证等三类情形加强规范。针对一些农村集体聚餐场合场所简陋、贮存条件简单、加工操作不规范、加工制作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草案修改稿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责任、加工制作要求、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等作出规定,并授权设区市政府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管理办法。
此次草案修改还加强了对预制菜等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的监督管理。据了解,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对预制菜还没有统一的概念和分类,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基本能够覆盖有关监管需要。为回应社会各方关切,草案修改稿对预制菜原料和成品的全程监管、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