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1日,张先生花2999元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电冰箱。同年11月,电冰箱出现不制冷故障。该品牌电冰箱售后维修人员进行了维修。今年3月初,电冰箱不制冷故障再次出现,维修人员进行了第二次维修。一周之后,电冰箱第三次出现同样故障。
张先生向家电商场提出换货要求,遭到拒绝。张先生保留了购物发票和3次维修的凭证,向万州区消委会百安坝分会投诉。
消委会工作人员在调解时指出,根据《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1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维修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由于商场已不再销售该型号的电冰箱,无法为张先生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后经消委会分会多次调解,商场为张先生更换了一台同价位的电冰箱。
责任编辑: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