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我国电机的主要出口国,根据数据统计,我国出口至美国电动机的份额仅次于亚太地区,高于欧洲等其他地区,约占中国出口电动机总量的两成。2013年12月13日,美国能源部(DOE)发布G/TBT/N/USA/838/Add.1号通报,对《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案1975》(EPCA)中电机的能源效率测试程序做出修订。2014年5月29日,美国能源部完成了对能效法规10CFR431(ENERGYEFFICIENCYPROGRAMFORCERTAINCOMMERCIALANDINDUSTRIALEQUIPMENT)的更新,对本土进口电动机产品的能效管控将全面升级。上海检验检疫局机电中心就此新规进行了技术研读,以帮助国内电机生产企业应对新规要求。
新规与以前规定的对比
一是扩大了电机能效法规的管控范围,正式确定了小马力电动机能效要求的实施日期。2015年3月9日以后生产的小马力电动机(0.25-3马力,三相或单相带电容起动或双值容电动机)必须符合10CFR431中相关的能效最低限值要求(允许过渡期为2年)。原先不在管控范围内的电动机,以及非标准基座、带内部制动机构、带有非标准密封线圈等14种特殊结构电机统一被纳入了适用范围内。
二是将部分电动机的能源效率指标值进一步提高,该规定将自2016年6月起正式实施。部分电动机由原先的高效水平(EPACT)提高至超高效水平(NEMAPREMIUM)。
三是重新确定了电机产品的能效测试程序。修订了能效测试步骤和程序,使之更为科学合理,并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所有电机产品在进行负载试验时,最大负载点必须达到额定输出功率的1.5倍。同时,新规也阐明了为测试新纳入监管范围的14种电动机的能效,需新添的测试装置。
新规产生的影响
一是企业的出口成本将增加。为了达到新的法规要求,企业必须改良产品结构,如加长铁芯、优化漆包线的绕接方式和类型、选用更加优质的硅钢片等,导致成本增加。同时,企业还需承担研发、第三方认证以及与客户解释沟通等大量工作,预计总成本将增加30%左右。
二是对我国中、低端三相异步电机产品影响较大。从企业反映的情况看,此次修订对高端产品影响不大,但对新纳入管理范围的中、低端三相异步电机影响较大。例如,根据新法规要求,所有电机产品在负载试验中,最大负载点必须达到额定输出功率的1.5倍,目前只有少量国内产品可达到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