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发(1982)22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答:是国务院于1982年2月6日颁布,于1982年7月1日起施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2、为什么要发布《条例》?
答: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而制定和发布。
3、《条例》的适用范围?
答:《条例》适用于所有的承压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执行。
4、《条例》的章节和内容?
答:有国务院关于发布《条例》的通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公布《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等内容。
5、《条例》对设计有什么要求?
答: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非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劳动局(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属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三类容器的设计,还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处备案。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6、锅炉制造单位的产品、《条例》有什么规定?
答: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监督检验工作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锅炉制造厂应交纳检验费。锅炉压力容器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才能批量生产。新产品的鉴定,必须有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
7、锅炉安装单位有什么要求?
答: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单位,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施工质量。锅炉安装前,必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有关建筑距离的图纸,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8、修理和改造锅炉的单位有什么要求?
答: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对锅炉压力容器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将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9、“实施细则”是什么内容?
答:1、锅炉部分包括:锅炉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专业安装单位的审批和运行锅炉检验员的考核。2、压力容器部分包括:设计单位和设计的审批、制造单位的审批、产品制造质量的监督、检验单位的审定和检验员资格考核、使用登记。3、综合部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员、《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
10、实施细则规定的锅炉安装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具有一定的锅炉安装经验,一般应有三年以上的锅炉安装历史,安装质量良好;2、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必须是安装单位的正式职工,文化程度一般为中专学历),分别掌握锅炉结构、施工工艺、技术检验、土建、电气、机械等有关知识,并能贯彻执行规程、规定和标准;3、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专业工种。焊工应是合格的焊工,焊工的操作技能应与申请的安装设备相适应。胀管工人应具有胀接方面的基本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4、具有正式的施工工艺程序、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及胀接工艺;5、具有与所申请的安装设备相适应的安装机具;6、具有完整的质量检验制度及原材料、锅炉元件验收制度。
11、安装一台锅炉要执行什么规程规范?
答:1、蒸汽锅炉要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6版;2、热水锅炉还要执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3版;3、电力工业锅炉还要执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96、《条例》和《实施细则》等规程规范。
12、新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老的颁发时间及适用范围上有什么区别?
答 :新的颁布时间为1996.8.19,1997.1.1执行。适用范围为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老的颁布时间为1987.2.17,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1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要点是什么?
答:依据《条例》规定的监察要点主要有七个环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1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那些章节内容?
答:有总则、一般要求、材料、结构、受压元件的焊接、胀接、主要附件和仪表、锅炉房、使用管理、检验、附则及附录中的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接头拉力和弯曲试样。
15、有时由于安装中满足不了《规程》要求,而建设单位和设计院提出些解决办法,这时施工单位应该怎么办?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出低于《规程》的要求,只有行业的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高于《规程》时才能执行。否则,必须请示相应的锅炉监察机构来裁断。
16、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那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答: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汇总表;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汇总表;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17、锅炉出厂时必须要有装在明显位置的铭牌应列什么项目?
答:应载明下列项目:1、锅炉型号;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NW);4、额定蒸汽压力(Mpa);5、额定蒸汽温度(℃);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7、制造厂名称;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10、制造年月。
18、锅炉安装到什么时候,当地劳动部门派员参加?
答:安装开工及质控点、停滞点等应有当地郭检所派员参加。在发现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停止安装并立即报告当地劳动部门。锅炉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劳动部门参加。
19、锅炉安装的技术文件和质量证明资料为什么要移交给使用单位?
答:锅炉运行管理中安装技术资料及质量证明资料是一重要参考资料,有时在安装中会有局部修改,不交使用单位就会造成结构实物与锅炉设计、制造资料不符的情况,在分析和检查事故时,往往要参考安装资料。
20、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指哪些内容?
答:指:锅筒(郭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
21、锅炉受压元件改造有什么要求?
答: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有关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22、你在锅炉施工中如何贯彻“锅炉结构的各部分在运行时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答:1、受压元件伸入炉墙或穿过炉墙时要有伸缩缝,并以密封材料填充。2、对较长受压元件如集箱与汽包等要注意膨胀方向。固定支架、活动支架安装要正确。对长管子、管道采用柔性结构或膨胀密封装置要安装正确。3、对于结构性预留间隙,炉墙的膨胀间隙等必须正确施行,不得轻易取消或减少、增大尺寸。
23、讲出受热面管子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焊缝、支架、管接头、仪表插座的一些要求?
答: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除盘管和无直段弯头外,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弯曲起点、郭筒(郭壳)及集箱外壁、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锅炉至少为70mm。对于管道上述距离应不小于管道外径,且不小于100mm。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汽水管道如采用无直段弯头,无直段弯头应满足GB12459《钢制对焊无缝管件》的有关要求,且无直段弯头与管道对接焊缝应经100%射线探伤合格。受热面管子上无直段弯头的弯曲部位不宜焊接任何元件。
24、最低水位怎样确定?
答:水管锅炉的最低水位,应能保证下降管可靠供水。郭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mm。对于直径小于或等于1500mm的卧式郭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mm。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在图样上标明。
答:是国务院于1982年2月6日颁布,于1982年7月1日起施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2、为什么要发布《条例》?
答: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而制定和发布。
3、《条例》的适用范围?
答:《条例》适用于所有的承压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执行。
4、《条例》的章节和内容?
答:有国务院关于发布《条例》的通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公布《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等内容。
5、《条例》对设计有什么要求?
答: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非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劳动局(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属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三类容器的设计,还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处备案。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6、锅炉制造单位的产品、《条例》有什么规定?
答: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监督检验工作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锅炉制造厂应交纳检验费。锅炉压力容器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才能批量生产。新产品的鉴定,必须有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
7、锅炉安装单位有什么要求?
答: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单位,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施工质量。锅炉安装前,必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有关建筑距离的图纸,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8、修理和改造锅炉的单位有什么要求?
答: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对锅炉压力容器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将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9、“实施细则”是什么内容?
答:1、锅炉部分包括:锅炉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专业安装单位的审批和运行锅炉检验员的考核。2、压力容器部分包括:设计单位和设计的审批、制造单位的审批、产品制造质量的监督、检验单位的审定和检验员资格考核、使用登记。3、综合部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员、《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
10、实施细则规定的锅炉安装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具有一定的锅炉安装经验,一般应有三年以上的锅炉安装历史,安装质量良好;2、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必须是安装单位的正式职工,文化程度一般为中专学历),分别掌握锅炉结构、施工工艺、技术检验、土建、电气、机械等有关知识,并能贯彻执行规程、规定和标准;3、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专业工种。焊工应是合格的焊工,焊工的操作技能应与申请的安装设备相适应。胀管工人应具有胀接方面的基本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4、具有正式的施工工艺程序、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及胀接工艺;5、具有与所申请的安装设备相适应的安装机具;6、具有完整的质量检验制度及原材料、锅炉元件验收制度。
11、安装一台锅炉要执行什么规程规范?
答:1、蒸汽锅炉要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6版;2、热水锅炉还要执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3版;3、电力工业锅炉还要执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96、《条例》和《实施细则》等规程规范。
12、新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老的颁发时间及适用范围上有什么区别?
答 :新的颁布时间为1996.8.19,1997.1.1执行。适用范围为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老的颁布时间为1987.2.17,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1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要点是什么?
答:依据《条例》规定的监察要点主要有七个环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1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那些章节内容?
答:有总则、一般要求、材料、结构、受压元件的焊接、胀接、主要附件和仪表、锅炉房、使用管理、检验、附则及附录中的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接头拉力和弯曲试样。
15、有时由于安装中满足不了《规程》要求,而建设单位和设计院提出些解决办法,这时施工单位应该怎么办?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出低于《规程》的要求,只有行业的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高于《规程》时才能执行。否则,必须请示相应的锅炉监察机构来裁断。
16、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那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答: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汇总表;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汇总表;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17、锅炉出厂时必须要有装在明显位置的铭牌应列什么项目?
答:应载明下列项目:1、锅炉型号;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NW);4、额定蒸汽压力(Mpa);5、额定蒸汽温度(℃);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7、制造厂名称;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10、制造年月。
18、锅炉安装到什么时候,当地劳动部门派员参加?
答:安装开工及质控点、停滞点等应有当地郭检所派员参加。在发现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停止安装并立即报告当地劳动部门。锅炉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劳动部门参加。
19、锅炉安装的技术文件和质量证明资料为什么要移交给使用单位?
答:锅炉运行管理中安装技术资料及质量证明资料是一重要参考资料,有时在安装中会有局部修改,不交使用单位就会造成结构实物与锅炉设计、制造资料不符的情况,在分析和检查事故时,往往要参考安装资料。
20、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指哪些内容?
答:指:锅筒(郭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
21、锅炉受压元件改造有什么要求?
答: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有关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22、你在锅炉施工中如何贯彻“锅炉结构的各部分在运行时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答:1、受压元件伸入炉墙或穿过炉墙时要有伸缩缝,并以密封材料填充。2、对较长受压元件如集箱与汽包等要注意膨胀方向。固定支架、活动支架安装要正确。对长管子、管道采用柔性结构或膨胀密封装置要安装正确。3、对于结构性预留间隙,炉墙的膨胀间隙等必须正确施行,不得轻易取消或减少、增大尺寸。
23、讲出受热面管子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焊缝、支架、管接头、仪表插座的一些要求?
答: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除盘管和无直段弯头外,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弯曲起点、郭筒(郭壳)及集箱外壁、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锅炉至少为70mm。对于管道上述距离应不小于管道外径,且不小于100mm。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汽水管道如采用无直段弯头,无直段弯头应满足GB12459《钢制对焊无缝管件》的有关要求,且无直段弯头与管道对接焊缝应经100%射线探伤合格。受热面管子上无直段弯头的弯曲部位不宜焊接任何元件。
24、最低水位怎样确定?
答:水管锅炉的最低水位,应能保证下降管可靠供水。郭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mm。对于直径小于或等于1500mm的卧式郭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mm。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在图样上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