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内蒙古聚能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2×340MW机组工程项目空调系统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公告如下: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2×340MW机组工程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09】1829号文件核准。招标人为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备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2×340MW机组工程位于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电厂建设厂址位于乌兰浩特市区西北约2.0KM处,厂址东北紧邻白阿铁路。西北紧靠省级大通道。
三、招标内容
详见附表
四、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具有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复印件或等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
3、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4、投标人应具备生产制造招标设备所需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书等证明资料。各类资质证明文件、材料请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5、投标人须在近年内具有设计、生产过相同或相似标的物设备四台(包含四台)并成功运行三年及以上的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不提供能够证明业绩的有效证明视为无业绩(同时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用户反馈意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人在近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6、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的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9、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参与投标。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年9月24日至2014年9月30日,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接受),在内蒙古聚能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B2座11楼11042室)购买招标文件。
2、购买招标文件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A4纸装订成册)一份。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年检);
(3)生产制造招标设备所需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书等证明资料
(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6)质量体系认证复印件或等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及年检记录;
(7)类似业绩合同;
六.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统一进行资格审查,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时,投标人提供的原件不齐全或不合格的,均不能通过资格后审,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七.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B2座11楼11028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2、开标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开标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B2座11楼11028室。
八.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发布。
九 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郭二明 联系电话:0471-6226623、0482-3995608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聚能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B2座11楼11042室
联系人:刘雅晶 联系电话:0471-3250830